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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数: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9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7 日收到威海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
裁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张翠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原告张翠由于借款合同纠纷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向威海中院申请强
制执行,威海中院向公司及为公司本次借款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22 日,公司与张翠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4,000 万元以补充流动
资金,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年利率 14%,并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合同到期后经双
方协商延期 3 个月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并追加华东重工连带责任担保,公司由
于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还款。张翠因此向威海中院申请强制
执行。威海中院于 2017 年 9 月 1 日依法立案执行。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7 日收到
威海中院《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及子公司华东重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
履行下列义务:
    1、偿付欠款本金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 万元);
    2、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肆
仟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五分分之五计算;
    3、负担律师费 80 万元;
    4、负担申请执行费。(按比例收取)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威海中院立案执行。
    二、公司与宣家鑫的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原告宣家鑫由于合同纠纷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
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向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等诉讼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1 月起,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与
宣家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宣家鑫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 10,612,601 股、每股价格为 9.84 元(锁价发行),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亿元。
协议约定,宣家鑫需向公司支付认购总价款 10%的保证金。2015 年 11 月 26 日,
宣家鑫向公司支付认购保证金 10,000,000 元。同日,公司向宣家鑫开具了收款收
据。2016 年 6 月 5 日,公司与宣家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
议》,对个别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与宣家鑫签署了《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约定宣家鑫认购股份数由
10,612,601 股改为 4,957,366 股,其他条件不变。
    2016 年 8 月 3 日,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会
审核通过,但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核准文件。
    2016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2016 年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并发出
了召开 2016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司与保荐机构、律师、会
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准备会后事项上报材料,拟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前上报。
    2016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函件,其持有的
股权因与大连荣昌和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恒杰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诉讼,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导致不符合《关于
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
1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的操作规程》
(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
行监管函【2008】257 号)的相关规定,并且经过近两个月的协调沟通,仍未解决,
致使公司无法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核准文件,最终经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同意 45,915,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89%,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17 年 7 月中旬,公司收到宣家鑫寄送的《律师函》,要求公司在 5 日内日
双倍返还保证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公司资金紧张,尚未退还保证金。
    2017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答辩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
等诉讼材料。宣家鑫请求裁决公司双倍返还股份认购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20,000,000
元;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75%计算,自宣家鑫向公司支付股份认购
保证金之日 2015 年 11 月 26 日计算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之日),
共计 606,944.44 元;支付违约金 48 万元,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公司终止发行
股票次日 2017 年 3 月 1 日计算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支付全部仲裁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两项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约 6,188.6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9.64%。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 5 项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
事项,单项和累计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
披露标准。涉案总金额约为 29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46%。公
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已在《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张翠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如公司未能与张翠协商一致、
妥善解决该诉讼,未来可能会导致担保财产被查封或拍卖,可能会对公司银行授
信和贷款业务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可能因承担相关支付义务而产生相应的
经济损失,预计会导致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加大公司 2017
年度费用支出。
       公司与宣家鑫的合同纠纷案由于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本次公告的诉讼可能会对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造成一定的不利
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17)鲁 10 执 239 号;
       2、答辩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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