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规
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关于《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核查了《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依据、制定
过程、考虑因素、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
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及规划、目前及未来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下,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
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未来三年
(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张沅、高超、李宇立
201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