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
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在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
意愿、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四、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或审阅的每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二)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
下,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公司可
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若公司当年盈利,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利润分配
的建议和监督。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