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锁定承诺函
鉴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德宏等股东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象股份”)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收购完成后成为大
象股份的控股股东,本人陈德宏(身份证号:34260119670127****)根据《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因本次发行而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
二、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因本次发行而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还
受到以下限制:
在前述 12 个月届满,且大象股份完成《盈利补偿协议》项下首个业绩承诺
年度、第二个业绩承诺年度和第三个业绩承诺年度的承诺业绩的前提下,本人通
过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份在每个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或该等股份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以孰晚为准)后 10 日内分期解除锁定,解除锁定的比例分
别为 30%、30%和 40%。若业绩承诺期内某一特定年度的承诺业绩未能实现,则
本人在按照《盈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届满(以孰晚为准)后 10 日内可向甲方申请按照前述比例相应解除股份锁定。
在此之前,该部分股份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
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将相应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行使并收取
利益对价。
三、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
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陈德宏
签 字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17 年 9 月 8 日
股份锁定承诺函
鉴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德宏等股东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象股份”)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收购完成后成为大
象股份的控股股东,本企业/本人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而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
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企业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以及减持限制将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认购的股份之锁
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企业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桂国平、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巧夫、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昆桐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桐新三板定增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新疆新域博远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张伟华、财通
基金-工商银行-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7 年 9 月 8 日
股份锁定承诺函
鉴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德宏等股东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象股份”)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收购完成后成为大
象股份的控股股东,华中(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
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QY3W71)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若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本企业持有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票的大象
股份的股份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即在 2018 年 7 月 7 日前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
则本企业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超过 12 个月
的(即在 2018 年 7 月 7 日当日或之后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则本企业认购的股
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企业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以及减持限制将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认购的股份之锁
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企业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华中(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有权签字人: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17 年 9 月 8 日
股份锁定承诺函
鉴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德宏等股东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象股份”)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收购完成后成为大
象股份的控股股东,本企业/本人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若本企业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持有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大象
股份的股份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即在 2018 年 7 月 5 日前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
则本企业取得的该等股份自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超过 12 个月(即
在 2018 年 7 月 5 日当日或之后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则本企业取得的该等股份
自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企业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以及减持限制将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认购的股份之锁
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企业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烟
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
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17 年 9 月 8 日
股份锁定承诺函
鉴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德宏等股东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象股份”)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收购完成后成为大
象股份的控股股东,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根据《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承诺如下:
一、若本企业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本企业持有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
的大象股份的股份时间不足 12 个月(即在 2017 年 12 月 13 日前取得本次发行的
股份的),则本企业取得的该等股份自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超过
12 个月(即在 2017 年 12 月 13 日当日或之后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则本企业
取得的该等股份自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企业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以及减持限制将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认购的股份之锁
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企业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有权签字人: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17 年 9 月 8 日
股份锁定承诺函
鉴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德宏等股东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象股份”)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收购完成后成为大
象股份的控股股东,本人刘伯权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本人持有用于认
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大象股份的股份不足 12 个月,则本人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若超过 12 个月的,则本
人认购并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具体
如下:
若本人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本人持有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大象股
份的股份(指本人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及 2016 年 12 月 29 日合计受让获取的大象
股份的 450 万股股份)时间不足 12 个月(即在 2017 年 12 月 29 日前取得本次发
行的股份),则本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64.29%的部分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
本人持有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大象股份的股份(指本人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及 2016 年 12 月 29 日合计受让获取的大象股份的 450 万股股份)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即在 2017 年 12 月 29 日当日或之后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则本人因本次
发行取得的所有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人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以及减持限制将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认购的股份之锁定
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刘柏权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17 年 9 月 8 日
股份锁定承诺函
鉴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德宏等股东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象股份”)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收购完成后成为大
象股份的控股股东,本人苏召廷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本人持有用于认
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大象股份的股份不足 12 个月,则本人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若超过 12 个月的,则本
人认购并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具体
如下:
若本人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本人持有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部分大
象股份的股份(指本人 2017 年 5 月 31 日受让所获的大象股份的 30000 股股份)
时间不足 12 个月(即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则本人认购
上市公司股份的 4.51%的部分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
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持有时间超过 12 个月(即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当日或之后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则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所
有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人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以及减持限制将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认购的股份之锁定
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苏召廷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17 年 9 月 8 日
股份锁定承诺函
鉴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德宏等股东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象股份”)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收购完成后成为大
象股份的控股股东,本人罗爱平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本人持有用于认
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大象股份的股份不足 12 个月,则本人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若超过 12 个月的,则本
人认购并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具体
如下:
若本人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本人持有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部分大
象股份的股份(指本人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受让所获的大象股份的 38000 股股份
及 2017 年 4 月 12 日受让所获的大象股份的 2000 股股份)时间不足 12 个月(即
在 2018 年 3 月 30 日前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则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61.54%的部分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股份自该等股份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人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持有用于认
购甲方股份的部分大象股份的股份(指本人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受让所获的大象
股份的 2000 股股份)时间不足 12 个月(即在 2018 年 4 月 12 日前取得本次发行
的股份),则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08%的部分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持有
时间均超过 12 个月(即在 2018 年 4 月 12 日当日或之后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
则认购的上市公司所有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人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以及减持限制将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认购的股份之锁定
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锁定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罗爱平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1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