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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8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改价监告[2017]12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起对你公司开展反垄
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
将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告
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 2016 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
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的垄断协议
    你公司与相关氯碱企业等经营者作为生产销售 PVC 产品的独立
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 年,你公司参加了“西
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通过微信群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交流价格
信息,达成了统一提高 PVC 产品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2016 年 7 月,
相关氯碱企业在“联合体领导交流”微信群中提议从 8 月 1 日起统一提
高 PVC 产品销售价格 50 元/吨。你公司回复:“执行”。2016 年 9 月,
相关氯碱企业在微信群中再次公布《PVC 价格执行表》,明确约定了
各区域及出厂自提最低限价,你公司予以回应支持。本机关认为,通
过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讨论商品价格信息
并最终达成统一涨价的一致意见,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价
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二、你公司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经查,你公司在销售 PVC 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达成的垄断协议。在
达成 2016 年 7 月的垄断协议后,你公司将销售给上海某公司的 PVC
单价从 5250 元/吨提高至 5400 元/吨,涨价 150 元;将销售给安徽某
公司的 PVC 单价从 5525 元/吨提高至 5875 元/吨,涨价 350 元。在达
成 2016 年 9 月的垄断协议后,你公司将销售给山东某公司的 PVC 单
价从 5650 元/吨提高至 5900 元/吨,涨价 250 元,将销售给河北某公
司的 PVC 单价从 5600 元/吨提高至 5950 元/吨,涨价 350 元。以上调
整后的销售价格或涨价幅度与垄断协议约定一致,严格执行了垄断协
议。
    另查明,你公司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为 79155 万元(已扣除
运费 7093 万元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的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销售数据、财
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
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你公司与相关氯碱企业等具有
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的价格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
PVC 产品的市场竞争,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
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
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处以你公司二〇一六年度 PVC 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七亿九千
一百五十五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七百九十一万五千五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
定,你公司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经公司研究决定,拟提出陈述申辩。公司将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
展情况,如处罚最终确定,将会减少公司本年利润。
    公司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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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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