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9 月 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 99 号江西洪城水业股
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51,762,09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4.549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钢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5 人,董事邓建新、万义辉、胡江华、万锋,独
立董事余新培、衷俊华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刘顺保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蔡翘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51,762,09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海若、雷萌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