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和《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进行审 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 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 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 赵述强 李洪峰 王雪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华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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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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