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9月4日(星期一)下午2时20分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宗维海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
股份 155,761,6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3916%。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5,322,6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1.2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39,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
代表股份 43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48%。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39,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144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325,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201%;反对 43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62%;反
对 4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5,325,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201%;反对 43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62%;反
对 4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曰倩、李红鹏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综仪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