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11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9 月 12 日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 绿水 01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36689
4、发行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0.00 亿元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9%。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
定不变,在存续期第三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内第 3 年末,
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
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后 2 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
则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
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机构
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
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具体本息兑付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办理。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12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自 2017 年至 2019 年间
每年的 9 月 1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1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评级及资信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期债券
的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
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09%,每手“16 绿水 01”(面值人民
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9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11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
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付息日:2017 年 9 月 12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绿水 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
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
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
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
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债券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将《“16 绿水 01”债券付息事宜
之 QFII/R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材料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应以专人递
送、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许雪菁,传真号码:0771-4852458,地址: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邮政编码:53003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
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的,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
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
联系人:许雪菁
电话:0771-4851348
传真:0771-4852458
邮政编码:53003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8 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5 层
联系人:蒋杰、陈璐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邮政编码:200120
3、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7 楼
联系人:王钰、覃建华
电话:0755-22626124
传真:0755-82053643
邮政编码:518026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5 日
附表:
“16 绿水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