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51号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度,你公司对全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4,019万元, 占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83%。 针对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在2017年2月底前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2.1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7.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尽快整改,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2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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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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