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31 日-2017 年 9 月 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绵州大道南段 327 号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英遂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0,873,84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37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857,04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37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8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列
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中期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0,873,8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85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6,8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