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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关于为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2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及 2017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
议案》,同意公司在 2017 年度与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克
公司”)续签互保协议,协议约定在有效期内为双方自身及双方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互保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协议有效期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及 2017 年 8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六届董事会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4)、《关于与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签
互保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6)、《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为满足运营资金周转需求,艾特克公司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总金额为人民币 80,000,000 元的《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10001THXD01LJ0001),公司、徐畅、吴爱君为上
述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并与包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10001THXD01LJ0001-B3、201710001THXD01LJ0001-B1、
201710001THXD01LJ0001-B2);同时,艾特克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宜国用(2016)
第 101356 号”土地作为抵押财产,与包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201710001THXD01LJ0001-D1)。
    根据公司与艾特克公司签订的《关于互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之合作协议》中“在
对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将向担保方提供相关必要的且令提供担保方满意的反担
保措施以保护担保方的利益”条款,艾特克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并签署了
相关协议:
    1、艾特克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阿拉尔艾特克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尔
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阿拉尔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污水
处理劳务所产生的全部收入,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应收账款质
押予本公司。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
记系统对该笔应收账款质押进行了登记,质押登记期限为自登记日起五年。
    2、艾特克公司股东徐畅、吴爱君夫妇共同愿意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为艾特克
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
署了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
    徐畅系艾特克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其 45.5%的股份,为艾特克公司实际
控制人;吴爱君系艾特克公司董事,持有其 9.19%的股份。徐畅、吴爱君系夫妻关
系。
       三、互保对象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615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徐畅
    4、成立日期:2006年9月6日
    5、企业性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
    6、住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宜高路68号
    7、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玻璃钢制品、塑料
制品、实验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的制造、销售;建材、给排水设备、仪器仪表、
五金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环保设备及环境工程技术、
新型节能绝热保温材料、新型结构加固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8、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徐畅                           45.50
                 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6.49
                   浙江华升物流有限公司                   13.85
                          吴爱君                          9.1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68
                           钦松                           2.92
              北京太和中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6
                          吴智仁                          1.84
                 北京云信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0.61
                          徐杏清                          0.57
    9、经营状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艾特克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819,639,907.52 元,负
债总额为 451,646,642.09 元,净资产 367,993,265.43 元,2016 年度实现营业总收
入为 204,899,473.45 元,净利润 23,165,259.06 元。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55.10%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艾特克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778,735,993.92 元,负
债总额为 411,768,444.04 元,净资产 366,967,549.88 元,2017 年 1-6 月实现主营
业务收入为 66,932,358.61 元,净利润-1,025,715.55 元。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52.88%。
    2016 年 7 月 18 日,该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作市转让。
目前因筹划重大事项处于停牌中。
    10、控股股东对艾特克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徐畅、吴爱君夫妇为艾特克公司提供担保共计 10,190 万元;
徐畅、吴爱君夫妇与艾特克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艾特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为艾
特克公司提供担保共计 2,380 万元;徐畅、吴爱君夫妇及本公司共同为艾特克公司
提供担保 8,000 万元。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止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的最高金额(大写)
捌仟万元整,币种为人民币,业务种类、利率、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期限等内容以主
合同的约定为准。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同时由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
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力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
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的
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4、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 21,400.00 万元(不
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
43,051.55 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 4,600.00 万元,上述担保数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12.31)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52%、13.12%和 1.4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艾特克公司关于互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之合作协议;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3、阿拉尔公司与公司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4、反担保保证书;
    5、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艾特克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017年6月30日经未审计的
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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