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7年8月1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31
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7年8月30日(星期三)-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
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8月30日15:00-2017年8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90,737,7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0539%,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0,737,7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0539%;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37,764,30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005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 2 人,代表公
司股份 37,764,30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005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股东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赵文娟女士、徐会景女士、张云红女士、李明先
生、谢保建先生、谢进宝先生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谢保军先生为关联关系
人,上述关联股东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赞成股份 119,800,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100%;反对股份 0 股;
弃权股份 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7,764,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份 0 股。
(二)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赵文娟女士、徐会景女士、张云红女士、李明先
生、谢保建先生、谢进宝先生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谢保军先生为关联关系
人,上述关联股东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赞成股份 119,800,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100%;反对股份 0 股;
弃权股份 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