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会后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8 月 2 日,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新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通过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3 日披露
的《新钢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的公告》临 2017-04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
后事项监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
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
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
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对 2017 年度上半年度经营情况及发审会后相关事项作出了专项
说明,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了专项意见。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
项的专项说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
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
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发行前事项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