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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1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
钢股份”)的委托,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
行”)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已于 2017 年 8 月 2 日通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等相
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后至本说明签署日
(以下简称“会后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逐项说明如下: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 2014 年度至 2016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2、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影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出现。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根据公司 2017 年 1-6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 2017 年 1-6 月经营业绩
较好,实现营业收入 226.14 亿元,同比增长 83.69%。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5.72 亿元,同比增长 416.11%。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公司本次业务的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大
处罚,且均未发生更换。
    2016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银信评估资产有限公司、辽宁元正
评估资产有限公司、中和评估资产有限公司等 6 家审计、评估机构正式启动立案
调査程序。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上述立案调查程序事项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没有影响。按照中国证监会现行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不
影响其正常从事证券、期货相关的审计业务工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在会项目
和新承接项目将照常进行。上述立案调查程序涉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
人员均未参与过新钢股份的审计工作,新钢股份 2014 年至今相关审计报告签字
会计师周益平、熊绍保、管丁才也未参与上述立案调查程序涉及的项目的审计工
作。上述中国证监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立案调查情况,对新钢股份本次非公
开发行不构成影响。
    10、公司报告期内未进行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和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至本说明签署日期间,未发生《关于加
强 对 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 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
[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
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
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所述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
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方   世   扬                 方    世     扬
                                                谌    文     友
                                                     2017 年 8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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