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在参加会议且查阅了相关简历后,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针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是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出的,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独立董事完全同意其选举结果。 独立董事: 樊行健 季敏波 张忠 2008 年 10 月 31 日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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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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