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委托代理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创资产)签署了《委托代理
合同》,本公司接受首创资产的委托,对首创资产所委托的四川西部开
发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等六项资产实施尽职调查、资产管理、资产处
置工作。首创资产向本公司支付委托费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与首创资产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由于参加本次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本次董事会不能进行表决,本次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
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与首创资产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
代理合同》主要内容:本公司接受首创资产的委托,对首创资产所委托的四
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等六项资产实施尽职调查、资产管理、资
产处置工作。首创资产向本公司支付委托费用。
首创资产系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公司与首创资产已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召开了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对本次关联交
易进行了认真审议,公司五名董事,其中三名关联董事杨维彬、李章、徐建
回避表决,余下两名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
董事会不能进行表决,本次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委托方: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603 室
法人代表:李伍平
注册资本:55000 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1470M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资产重组、投资融资的策划,项目包装、项目投资
的咨询;资产运营组织和设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及投资管理;财务
顾问;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0%首创资产的股权。
财务状况: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资产公司总资产 128,404 万元,
负债合计 160,730 万元,净资产-32,326 万元,2017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2,
333 万元,利润总额-430 万元,净利润:-430 万元(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首创资产历史上代表首创集团承担了四川国债投资基金(简称:国债基
金)的清理工作,并于 2000 年 4 月与相关方就“以现金对价置换国债基金
的部分长期投资和房地产资产”事项达成一致,亦合法拥有以下股权和房地
产等资产(简称:委托资产):
序号 资产名称 注册资本
1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4,800 万元
2 四川保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 1,196 万元
3 成都市杏林绿园度假村相关资产 200 万元
4 成都市交大花园别墅相关资产
5 成都市石人小区商品房产
6 重庆办事处房产
首创资产受让上述委托资产后,一直在推动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工
作,但受委托资产管理和处置的便利性,及委托资产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影响,
首创资产就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存续一定困难。为更好的管理和处置
上述委托资产,亦为本公司拥有管理和处置上述委托资产的便利性,首创资
产有意将上述委托资产委托给本公司管理和处置,本公司亦有意接受首创资
产的委托代为管理和处置上述委托资产。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首创资产和本公司经友好协商,就首创资产委托本公司代为管理和处置
相关委托资产事项达成一致,并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首创资产同意委托本公司代为管理和处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资产,本公
司同意接受首创资产的委托代为管理和处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资产,并就委
托资产实施尽职调查、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工作,亦就委托资产努力实现
相关的处置收益。
(二)委托时间
自本委托代理合同通过本公司的股东会审议后生效,至本委托代理合同
生效后两年自动终止;若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到期时续约,则由双方另行签署
补充合同予以约定。
(三)委托费用
因委托资产的历史情况较为复杂,且委托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存在一定
的不确定性,故首创资产按照如下约定向本公司支付委托费用。
1、基础费用
为覆盖本公司前期开展尽职调查的人员、差旅、选聘中介等基础费用,
首创资产于本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 50 万元(人民币大写:
伍拾万元)的基础费用。
2、尽职调查费用
本公司完成委托资产的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处置方案或建议
报送首创资产后,首创资产于 5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 50 万元(人民币
大写:伍拾万元)的尽职调查费用。
3、资产收益激励费用
若本公司就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形成处置收益(处置收入,扣减
处置成本后,即为处置收益),双方按照如下方式和比例实施处置收益的分
配:
(1)若本公司就委托资产所实现的处置收益在 100 万元以内(含 100 万
元),双方相互不再向对方支付任何款项或费用;
(2)若本公司就委托资产所实现的处置收益在 100 万元以上,则处置收
益由双方按照 50%的比例予以分配,且本公司分配部分需扣除首创资产已支
付给本公司的 100 万元委托费用。
(3)本公司在收取首创资产支付的基础费用、尽职调查费用、处置收益
后,需向首创资产提供委托费用的发票。
(四)首创资产的权利与义务
1、定期和不定期的向本公司了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处置进度。
2、全面和详尽的向本公司披露和提供委托资产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并
积极配合本公司就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各项委托费用。
(五)本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定期和不定期的向首创资产披露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处置进度。
2、依法和合规的开展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切实维护首创资产
的资产权益,并最大可能实现委托资产的处置收益。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首创资产收取各项委托费用。
(六)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1、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双方就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均不需
向对方支付(或退还),已支付(或结算)的委托费用。
2、若因首创资产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合同,首创资产不得要求本公司退
还已支付的委托费用,但首创资产不需再向本公司支付其他赔偿等款项。
3、若因本公司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需退还首创资产已支付
的委托费用,但本公司不需再向首创资产支付其他赔偿等款项。
(七)补充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商议,并形成补充合同予以约定,相关的补
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八)合同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双方
盖章,并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的委托,通过对委托资产实施尽
职调查、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工作,获取相应的收益。若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本次关联交易,公司将获取一定的收益。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一
定的影响。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审
议。公司五名董事,其中三名关联董事杨维彬、李章、徐建回避表决,余下
两名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
董事会不能进行表决,本次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声明
公司两位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如下事前
声明。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受间接控股股东的委托,对其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和
处置,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和北京首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两位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所有材料后,对本次关
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受间接控股股东的委托对其相
关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
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
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和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受间接控股股东的委托,对其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和
处置工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和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
是受间接控股股东的委托对其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委托价格公平、合
理,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严格
遵循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与首创资产签署的《委
托代理合同》。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首创资产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八届十三次监事会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声明;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