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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31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
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
贷款、债券投资等。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
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
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
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向投资者提供网络
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三章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
    第九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
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董事会权
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
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
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
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控股子公司投
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
人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审计监察部及分管高管报告本月委托
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
并向公司审计监察部及公司总裁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
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
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 公司单笔理财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0%或人民
币 2 亿元;在同一理财机构累计理财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
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在
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及总裁,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出具
意见。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
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
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
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
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
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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