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36493 债券简称:16 成渝 01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252
号本公司住所 420 会议室召开。
(二)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已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及 8 月 18 日通过电子邮
件、专人送达方式发送。
(三)应出席会议董事 12 人,实到 12 人。
(四)会议由董事长周黎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五)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截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未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二○一七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二○一七年度不派发中期股息及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按照中国国内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的
合并后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人民币 584,173 千元,每股收益约人民币
0.191 元;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核的合并后本公司所有者应占溢利约
人民币 585,475 千元,每股收益约人民币 0.191 元。
根据本公司现金流量、近期项目投资及日常经营等资金需求情况综合考虑,
董事会决议 2017 年度不派发中期股息,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扩容建设工程项目及相
关事宜的议案》
有关该项目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的《四川成渝关于投资成乐高速公路扩容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告》。
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批准本公司及/或四川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乐
公司”)投资运作本项目,并建议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给予本公司董
事会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容许下,且在本项目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复的投资概算
内最大程度的一般性授权投资运作本项目;
(二)批准本公司及/或成乐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分公司、子公司等合法
方式(以下统称“项目单位”),筹备、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并授权
本公司任何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根据商议确定项目单位的组织形式、名称、
注册地址、章程等事宜;
(三)批准本公司或项目单位,在依法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如需)后,
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本项目投资概算内的贷款或其他融资资金,提供所需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担保或以本项目收费权作为质押等)以取得本项目的
资金;
(四)批准本公司或项目单位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依法
不时调整本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授权本公司任何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在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或权
宜且符合本公司利益情况下,批准与本项目的相关方商议、制定、签署、修改、
补充和执行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投资协议、特许经
营权合同、贷款协议、抵质押协议等,以下统称“项目交易文件”)和进行一切
所需事宜和行动,以及授权其对该等项目交易文件内容作出修订;
(六)授权本公司任何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在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或权
宜且符合本公司利益情况下,以包括但不限于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方
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本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单位,批准与本项目的相关
方商议、制定、签署、修改、补充和执行与此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联
合体协议、建筑施工协议等项目文件)和进行施工工程所需的一切事宜和行动;
(七)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要
求,代表本公司草拟、制定、签署及刊发与本项目有关的公告、通函和其他相关
文件。此外,批准和确认本公司依法选聘本项目所需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顾问、律师及交通流量顾问等)及授权任何一名董事确定关于该等中介机构
的聘用条款及代表本公司签定、修改及/或终止相关聘用协议。
董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呈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或确认。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筹备股东大会的一切
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第(三)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
行通知。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