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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31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意见如下:
    1、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属公司生产经营
活动中的正常的经营性往来;
    2、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
件等规定,除下述情况外,公司2017年上半年没有发生其他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
的其他对外担保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基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沈
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为公司子公司,沈阳银基国际商务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国际”)与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支行签订了《展期协议》,银基置
业、银基集团、银基国际就《展期协议》约定为本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南塔支行借入的1年期人民币8,000万元的短期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银基置业为银基集团及银基国
际提供了反担保,2017年6月13日,银基置业、银基烯碳、银基集团、银基国际
签订《解除反担保协议》。
    银基集团与杭州林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林岚”)
签订了编号为2016040701B的《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银基集团为本公司向
杭州林岚申请的1年期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
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银基置业为银基集团提供反担保,2017
年6月13日,银基置业、银基烯碳、银基集团签订《解除反担保协议》。
    银基集团与杭州福远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福远”)
签订了编号为2016040702B的《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银基集团为本公司向
杭州福远申请的1年期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
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银基置业为银基集团提供了反担保,2017
年6月13日,银基置业、银基烯碳、银基集团签订《解除反担保协议》。
    银基集团与杭州福远签订了编号为20160414B的《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
定银基集团为本公司向杭州福远借入的1年期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银基置业为银
基集团提供了反担保,2017年6月13日,银基置业、银基烯碳、银基集团签订《解
除反担保协议》。
    银基集团与杭州福远签订了编号为20160629-担保的《保证担保合同》,合
同约定银基集团为本公司向杭州福远借入的1年期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银基置业
为银基集团提供了反担保,2017年6月13日,银基置业、银基烯碳、银基集团签
订《解除反担保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周德元、吴粒、王同渤
                                                      2017 年 8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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