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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31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
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概述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的通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的调整,
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一届九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
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与企业日
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
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
收支。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
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二)变更日期
    经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
时间开始执行前述两项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要求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暂未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此类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公司将修改
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
“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与日常活
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前存
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
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公司 2017 年 1-6 月
不存在政府补助情况。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
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原会
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一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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