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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31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赞宇科技”)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8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须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买卖股票行为自查情况说明》。
   4、2017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二、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授予的 52 名激励对象中,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
性股票,公司对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原 52 人调整为 5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由
681.25 万股调整为 67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540 万股,预留部分 135 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 1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5 万股,首次授予由原 545 万股调整为
540 万股,预留部分调整为 135 万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由 681.25
万股调整为 675 万股。
    根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
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
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52 名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安志成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 52 人 调整为 5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由 681.25 万股调
整为 67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540 万股,预留部分 135 万股。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
后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
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
予数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赞宇科技董事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安排、
内容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七、独立财务的专业意见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做出了调整,经核查后,独立财务顾问认
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特此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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