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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 145 号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因连续两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你公司股票于2017年 5月 2日停牌一天。因年审会计师无法说明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你公司股票于2017年 5月 3日继续停牌。2017年 6月 16日,你公司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截至 2017年 8月 2日,你公司股票停牌已满 3个月,但你公司未能及时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相关规定,在停牌期届满 3个月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组的议案,且未能及时披露重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上市公司停
复牌业务》第七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 8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