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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关于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30
A 股代码:601166            A 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 2017-20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交易内容:
    2017年8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福建阳
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
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阳光系列”)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25亿元、非
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4亿元,有效期2年。
   (二)回避表决事宜: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林腾蛟先生回避
表决。
   (三)关联交易影响: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对
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
列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阳光系列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125 亿
元,包括:(1)内部基本授信额度人民币 120 亿元(敞口 90 亿元),用于符合
监管要求的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其中房地产板块传统及类信贷敞口不超
过人民币 80 亿元,非房地产板块传统及类信贷敞口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2)
债券投资额度人民币 5 亿元,用于子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同意给予阳
光系列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14 亿元,其中:理财资金债券投资(债券
投资池模式)年交易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信贷资产转让年交易
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债券承销、私募基金服务等各类业务年收
入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有效期 2 年。
    本次与阳光系列关联交易额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因此仅需由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2 月,法定代表人吴洁,注册地福州,
注册资本人民币 71.6 亿元,股权结构为:吴洁 45.46%、林雪莺 10.66%、阳光城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3.88%。根据吴洁与阳光城控股实际控制人林腾蛟先生签署
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吴洁合计享有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89.34%的表决
权,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腾蛟与吴洁系一致行动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 1,331.6 亿元,所有者权益人民币
238.33 亿元; 2016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283.50 亿元,净利润人民币
15.09 亿元。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是阳光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阳光控股有限公司成
立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9 亿元,法定代表人吴洁,注册
地福州,经营范围为对信息、酒店、旅游、教育等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建材、
五金、电子、家电的批发、代购代销。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阳光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定向增发完成后持有股份比例为 2.39%,经本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及中国银监会核准董事任职资格,林腾蛟先生自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担任本公司董事,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6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林腾蛟先生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
加重大影响的阳光控股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等阳光系列企业属于本
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给予阳光系列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125 亿元,包括:(1)内部基本
授信额度人民币 120 亿元(敞口 90 亿元),用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短、中、长
期业务品种,其中房地产板块传统及类信贷敞口不超过人民币 80 亿元,非房地
产板块传统及类信贷敞口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2)债券投资额度人民币 5 亿
元,用于子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给予阳光系列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
人民币 14 亿元,其中:理财资金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池模式)年交易本金累计
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信贷资产转让年交易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债券承销、私募基金服务等各类业务年收入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有效期 2 年。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受信主体同类授信的条
件,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立第三方的
非关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
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有利于双方的合作持续推进。对上
述关联交易,公司将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
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监管部
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且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Paul M. Theil先生、朱青先生、刘世平先生、苏锡嘉先生、
林华先生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公司给予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已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
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
    二、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
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
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
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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