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做大矿山资源”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雷鸣 矿业业务发展能力,增强雷鸣矿业资金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加快企业转型发展。 2、雷鸣矿业公司用资本公积 9,000 万元转为注册资本,不会对公司财务及 经营状况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3、本次增资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4、同意本次雷鸣矿业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事项。 (以下无正文)
雷鸣科化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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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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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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