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 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3、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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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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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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