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同意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
现存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为:将公司首
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13元/股调整为8.1元/股;将公司
预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03元/股调整为15元/股;将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2389元/股调整为4.2089元/股;将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82元/股调整为5.79元/股。
二、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2016年业绩未达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预留授予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解锁
期行权/解锁条件,同意回购并注销首期授予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期所
涉及的121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份额25%的未满足行权条件的259.65万份期权及第
三个解锁期所涉及的2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份额25%的未满足解锁条件的的37.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注销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所涉及的3名激励对象已
授予份额30%的未满足行权条件的27.648万份期权及放弃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锁期所涉及的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份额30%的未满足解锁条件的12.69万股
限制性股票。
因孙文科、彭雄新、潘永辉、洪志鹏、林陶庆、卜仁军共计6名员工辞职,
回购注销该6名激励对象剩余25%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4.445万份(本次合计注销该
6名人员持有的全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8.89万份)、剩余2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05万股(本次合计注销该6名人员持有的全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1万股)。
因监事主席金昆在任职前持有此次激励计划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将其剩余25%股票期权2.025万份(本次合计注销
其全部股票期权4.05万份)、剩余25%限制性股票0.9万股(本次合计注销其持有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8万股)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73元/股,经2014年年度分红后(每10
股派发1元人民币现金,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为4.2389元;经2016年年度分红后(每10股派发0.3元),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为4.2089元。
综上所述,本次共计注销303.768万份期权及回购42.3万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上述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事项。
三、关于设备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金属结构件业务调整,本公司拟将金属加工业务的相关生产及配套设
备租赁给惠州硕贝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贝德五金”),预计租赁期
为一年,租赁合同租金含税总价款为3,245.77万元(不含税价为2,774.16万元)。
经核查,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交易租金作价参照同行业及
公司实际情况而定,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
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交易。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苏州科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并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苏州科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阳光电”)拟向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重新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并为其提供担保,
有效期为合同签署日起1年。
公司为科阳光电提供上述担保有利于满足科阳光电目前业务规模快速发展
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同时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科阳光电提供上述连带责任信用担保。
独立董事:李易、袁敏 、李旺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