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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30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监高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监高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
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七条 董监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及其配偶、一致行动人应至少在买入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2 个交易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15 个交易日,
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详见附件一《买卖计划告知函》),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详见附件二《持股变动备案表》)并由公司向上交
所申报,并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详见附件二《持股变动备案表》),
变动情形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 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 10 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比例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或部分要约,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条件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免
于发出要约,直接实施增持。
    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施前款规定的增持行为时,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
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持续披露增持进展及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实施增持股
份计划的,应将增持计划在首次增持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前款的增持计
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目的、增持股份种类、增持
数量或金额、增持价格、实施期限、资金安排、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等
信息。
    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和实施结果应及时报备董事会秘
书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完成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
知公司,并按上交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四章   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二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
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
在该期限内;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
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
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
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七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八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
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
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
    第二十九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
价格,并遵守本章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三十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
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
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
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
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
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一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
份作为基数,按基数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
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的,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三十五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监
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执行,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买卖计划告知函
姓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身份               □持股 5%以上股东;
                   □其他
拟买卖方向         □买入;□卖出
拟买卖时间(注)
                   □股票            股;         □可转债          手;
拟买卖数量
                   □其他衍生品
本次买卖前持有     □股票            股;         □可转债          手;
数量               □其他衍生品
拟买卖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拟买卖原因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
(如适用)         □其他
    本人已知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关于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相关规定,
且并未掌握公司未披露的重大内幕信息。
                                                  申报人签字:
注:
1、本告知函应于买入前 2 个交易日,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
公司股份,则“买卖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回函
               :
    公司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您《买卖计划告知函》,现确认如下:
    □ 经核查,您本次买卖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
规定,可以进行相关交易。重点提示如下:
    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如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和衍生品种的情形,
将另行书面通知您。
    □ 经核查,您本次买卖计划不符合以下规定,请您作出调整: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持股变动备案表
姓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身份             □持股 5%以上股东;
                 □其他
买卖方向         □买入;□卖出
买卖时间
                 □股票             股;         □可转债         手;
买卖数量
                 □其他衍生品
本次买卖前持有   □股票             股;         □可转债         手;
数量             □其他衍生品
买卖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买卖原因
减持股份来源(如 □IPO 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
适用)           □其他
    本人保证以上买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人签字:
注:请务必于买卖后两个交易日内将此备案表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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