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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独立董事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30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
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3.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4.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5.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除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
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
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述第二十条规定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
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六章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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