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收购惠州 TCL 环保资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环保新能源业务服务
领域,进一步增强业务竞争力,更好实现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收购惠州 TCL 环保资源有
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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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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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