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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08-10-27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债务产生缘由
    2002年12月5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借款3,000万元,后又展期至2003年9月18日,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到期后仍有本金29,448,500.00元及利息未能偿付而被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提起诉讼。根据2004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29,448,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
    二、债务重组进展情况
    2008年,公司委托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借款担保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调查,2008年10月9日,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借款担保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根据2004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3号的《民事判决书》,炎黄物流公司作为上海托普软件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浦东分行的借款合同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向交通银行浦东分行归还人民币29,448,500元以及支付2003年12月21日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的连带责任;
    2、根据2005年12月21日交通银行浦东分行、上海托普教育公司、上海银基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托普信息技术学校共同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的内容,由上海托普教育公司承担(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3号的《民事判决书》项下上海托普软件有限公司须向交通银行浦东分行偿还的但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该和解协议表明以上借款及相关的担保已经得到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条,第20条的规定,上海托普教育公司在承担了全部的还款责任后,有权向炎黄物流公司追偿。
    公司将根据债务和解协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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