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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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知情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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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内部审核
程序,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事件发生日前 3 日向公司证券部提
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及其他相关事项
资料(详见附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登记。经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详见附件 1)。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审核登记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
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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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
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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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公司主管领导
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
是□ 否□
密承诺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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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登记部门
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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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中关于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
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责任直至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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