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 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
业范围内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
3、 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
4、 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
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与企
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利润表中的
“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
支。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
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的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