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
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厦
门市吉客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购西安吉客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经核查厦门市吉客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吉客印”)与西安
吉客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吉客印”)股东刘顺峰、孙志爽签署
的《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我们认为,厦门吉客印收购西安吉客印 100%的股
权有利于增强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同时能够有效避
免今后与关联方潜在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鉴于西安吉客印尚未实际出资,经
双方协商确定厦门吉客印零对价受让上述股权,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章
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
股子公司收购西安吉客印 100%股权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郭光、 高晶、黄炳艺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