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高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
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
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
则。
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列报
进行修改,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并
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
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7 年 1-6 月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
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