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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度的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的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
                                     被保荐公司简称:赛摩电气
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自军                    联系电话:0755-339680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永波                    联系电话:0755-3396816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次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专户已注销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不适用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不适用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关于公司 2016 年下半年度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
                                                           履行承   承诺的
                                                             诺     原因及
                                                                    解决措
                                                                      施
    一、鹿拥军等于资产重组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鹿拥军、段启掌、周超飞、汪小华、郭银玲、朱恒书、合肥
科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延强、陈松萍;贺小明、
胡杰、武汉武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一、因本次发行而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二、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中标
的公司股东各自所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标的公司
股东各自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进行股份锁定;上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应
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是           不适用
执行;三、若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期间最后会计年度的专项审
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的日期晚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则在相关报告出具日
之前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不得转让,待相
关审计报告以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实施股份补偿,
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的股份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剩余股份
方可解除股份锁定;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孳生的上市公司股份,标的公司股东各自亦应遵
守前述锁定要求。
    二、厉达于资产重组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厉达承诺:一、本人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人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三、若中国证 是         不适用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
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进行股份锁定。
    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于资产重组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赛摩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特作出承诺: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是       不适用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赛摩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约定,自赛摩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所认购的新股。
    四、厉达等于资产重组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厉达、厉冉、王茜、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赛博企业 是         不适用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以任
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票。2、如该等股票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有所
增加,则增加的股票亦计入本次锁定股票的数量并遵守前述规
定。3、对于本人/本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前已作出的有关股份锁
定的其他承诺,本人/本公司自愿继续遵守该等承诺。4、对于本
次所锁定的股票,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五、鹿拥军等于资产重组时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承诺
      鹿拥军、段启掌、周超飞、汪小华、郭银玲、朱恒书、合肥
科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延强、陈松萍;贺小明、
胡杰、武汉武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一)不同业竞争承诺
      1、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标的公司外,本人/本
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竞争性经
营活动。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
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标
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其它控股子公司不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
争关系。3、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及转让完毕本人/本企业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后一年内,以及本人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及
从标的公司离职后 3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发展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控股子公
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己或代表任何
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
间接的竞争;本人不利用从上市公司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 是   不适用
间接参与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活动;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
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
如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与本人以及受本人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
或其他关联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本人同意上市公司
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本人在该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
中的全部股权或其他权益,或如上市公司决定不予收购的,本人
同意在合理期限内清理、注销该等同类营业或将资产转给其他非
关联方;本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竞
争行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对于未来可能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
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人/本企业的股东地位,就上
市公司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
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做出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2、本人/本企
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3、如果上市公司与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
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促使上述关联交易遵
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正常商业条件进行。本人
/本企业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上市公司给予优于其在一项市
场公平交易中向第三方给予的交易条件。4、本人/本企业将严
格遵守和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
以上承诺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的情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厉达等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
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
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
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
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锁
定承诺                                                     是   不适用
     赛摩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
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
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
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
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
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持股平台赛博咨询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
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
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
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
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股东栾润东、杨建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核心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在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厉达、厉冉、王茜、杨建平
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在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额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
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
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七、厉达等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股份减持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的持股意向
                                                          是   不适用
     (一)实际控制人在锁定期满后的持股意向
     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及其控制的企业赛摩科技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减持后,将确保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
变化。如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及其控制的企业赛摩科
技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由公司董事会收
回,归发行人所有;或者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
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
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
分红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归发行人所有。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锁定期满后的减持
意向
     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结束后,
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所持的公司股票作
出相应的减持安排。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因自身
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
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 80%(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减持
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未履行上述承
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归发行人所有。
     八、股东一致行动承诺
     2012 年 4 月 15 日,厉达、王茜和厉冉签订了《一致行动协
议书》,该协议自签署后生效,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失效,该协议中就三方保持一致行动事
宜作出如下约定:(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
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
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2)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
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3)
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
                                                            是   不适用
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
以本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4)在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
本协议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
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本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
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
成一致意见,本协议各方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
权票;(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
     九、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一)关于关联交易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王茜、厉冉于 2012 年 4
月 15 日签署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和减少
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人以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
济实体与赛摩电气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在本人作
为赛摩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
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减少与赛摩电气发生关联交
易。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
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
赛摩电气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
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
维护赛摩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利益。4、本人保证不利用在赛摩电
气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赛摩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
上述 2-4 项承诺。如本人或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
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赛摩电气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是   不适用
员还出具了《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以上承诺主体包括厉达;厉冉;王茜;陈慧谷;樊智军;李兵;
李恒;刘晓华;刘晓舟;刘志良;毛宝弟;王立军;王培元;杨建平;
张传红;张开生;朱学义。
     (二)关于避免同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厉达、厉冉、王茜、赛摩科技、汇银五号和汇银四号就避免
同业竞争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截至本承
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
业控制的公司)未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
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赛摩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凡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
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赛摩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
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会
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如果本人/本公
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违反上述
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
本人/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
有效,直至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再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
     (三)资金占用方面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已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
出具《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一、本人、近亲属
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赛摩电气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将严格限制占用赛摩电气资金。二、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
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赛摩电气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也不得要求赛摩电气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三、本人、
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赛摩电气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
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赛摩电气的资金给本人、近亲
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向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
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人、
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5)代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
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赛摩电气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
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IPO稳定股价承诺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
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
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顺序:
     根据预案,如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关于稳定股
价的相关责任主体:(1)公司;(2)公司控股股东;(3)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由上述三方主体经友
好协商并制定积极有效的稳定股价措施;若协商不成,则依次按
照如下责任主体的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直至满足终止稳定股
价条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不满足上市条件或
公司回购议案未经股东大会通过时,则进行第二选择。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
启动控股股东回购:(1)公司回购不满足上市条件;(2)公司
回购议案未经股东大会通过,且控股股东增持不会导致公司不满
足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3)公司已回购但未满足连续3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三选择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除外)
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启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
事、控股股东除外)回购:(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导致公司不
满足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2)公司、控股股东已回购后
但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下,公司将依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
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
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
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
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
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
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
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
同规定,或者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
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实施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
价。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
披露其回购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该方案开始实施
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
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
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
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
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
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控股股东单次用于
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
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20%;(2)单一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
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
一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
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收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如果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
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
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
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亦将履行公司发行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
承诺要求。
     以上承诺主体包括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厉达;厉冉;王
茜;刘晓舟;刘志良;毛宝弟;王培元;杨建平;樊智军;李兵;李恒。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的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黄自军
签名:                                             2017 年 8 月 25 日
保荐代表人:孙永波
签名:                                             2017 年 8 月 25 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7 年 8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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