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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6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景兴持有莎普爱思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 2,450 万股,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248,148,076 股的 9.87%。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上海景兴出于其规划和经营需要,自公告之日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所持本公司股票进行减
   持,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将不超过 248 万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1%,
   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 莎普爱思”)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景兴”)《关于减持莎普爱思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持股 5%以上股东的名称:上海景兴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景兴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50 万股,
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248,148,076 股的 9.87%。
    上海景兴上述股份均来源于莎普爱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份以及
发行上市后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三)持股 5%以上股东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有关情况:
    1、2016 年 9 月 3 日上海景兴减持股份计划
    根据上海景兴有关其减持股份计划的《通知函》,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
日披露上海景兴减持股份计划,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16-053)。
    截至 2016 年 9 月 3 日,上海景兴持有莎普爱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950 万
股,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177,248,626 股的 11.00%。
    自上海景兴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披露后,上海景兴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3 日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总量为 200 万股的莎普爱思股份,减持
价格区间为 43.32 元/ 股至 45.03 元/股。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13,873,626 股已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莎普爱思总股本增加
至 177,248,626 股,上海景兴持有莎普爱思 1,750 万股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177,248,626 股的 9.87%,股权比例被动稀释。因主动减持股权和股权被动稀释,
上海景兴累计持股变动比例达到了 5.12%。2016 年 12 月 17 日上海景兴向公司发
送了《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内容请见本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77)和《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实施上述减持计划后,上海景兴持有莎普爱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50 万股,
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177,248,626 股的 9.87%。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
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8)。
    2、2017 年 3 月 10 日上海景兴减持股份计划
    根据上海景兴关于其《股票减持计划》,本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披露上
海景兴减持股份计划,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17-010)。
    自莎普爱思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之日(每 10 股转增 4 股,除权
除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8 日)起,公司总股本由 177,248,626 股变为 248,148,076
股;上海景兴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上海景兴的持股数由
1,750 万股变为 2,450 万股。
    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上海景兴减持股份计划披露后,上海景兴因二级市场价
格及窗口期限制的原因,在减持计划期间内未能实施减持,减持数量为 0 股。
    实施上述减持计划后,上海景兴持有莎普爱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50 万股,
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248,148,076 股的 9.87%。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莎普爱思持股 5%以
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六个月)、
减持方式及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
    1、减持数量及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将不超过 248 万股,即不超过本
公司总股本的 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
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价格: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5、减持的股份来源:莎普爱思首发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发行上市后以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方式取得的股份。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1、关于首发股份限售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即 2014 年 7 月 2 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即上海景兴)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即莎普爱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关于首发相关减持承诺:作为莎普爱思股东,上海景兴就所持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的减持意向及减持方式承诺如下:上海景兴将基于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
交易系统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上海景兴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在股票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情况下,上海景兴将减持所
持公司股票,且至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票;上海景兴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中所指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上海景兴将忠实履行上
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上海景兴同意将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上海
景兴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
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关于证监会公告【2015】18 号文件相关减持规定:从 2015 年 7 月 8 日
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4、关于上海景兴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莎普爱思拥有权益的
股份的安排:截至《莎普爱思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景兴)》签署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17 日),在未来 12 个月内,上海景兴拟继续减持其在莎普爱思拥
有权益的股份,含 2016 年 9 月 3 日减持计划未完成部分(即 800 万股),至多减
持 1,000 万股,若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将对减持数量进
行相应调整。如果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上海景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相关承诺的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景兴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减持承诺等,本次拟减
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原因:上海景兴出于其规划和经营需要。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
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三)上海景兴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海景兴本次减持计
划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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