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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天择公司章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6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七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九章 通            知............................................................................................................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1
第十二章 附             则........................................................................................................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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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
         由湖南长广天择传媒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30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VZone Medi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188 号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网球俱乐部
         101
         邮政编码:41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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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运用市场化的合作方式寻求电视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现资源在市场上最大价值化,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电视节目内容
            提供商和中国电视与新媒体优质服务提供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围绕自主
            生产的视频内容的衍生价值开发;代理各类广告(长沙地区除外);艺
            人经纪;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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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前的股本结构如下:
                                                 认购股份数额
 序 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1               长沙广播电视集团                  5265.3902     70.21%   净资产
           天津天图兴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                                                 763.4513      10.18%   净资产
                       (有限合伙)
   3           深圳市天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49.1396       4.65%   净资产
   4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485       4.00%   净资产
   5           湖南天绎文娱传媒有限公司              287.0698       3.83%   净资产
   6           长沙先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5.0364       3.00%   净资产
           天津天图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7                                                 135.0218       1.80%   净资产
                         合伙)
   8         深圳市天图兴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0.0145      1.20%   净资产
   9          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4.8279      1.13%   净资产
                    合计                              7,500.00    100.00%   净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000万股,
            其他种类股0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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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5 页/共 52 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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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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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8 页/共 52 页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 9 页/共 52 页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公司与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12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其他对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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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大会审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确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 11 页/共 52 页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 12 页/共 52 页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的程序相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13 页/共 52 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议召集人;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第 14 页/共 52 页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的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 15 页/共 52 页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 16 页/共 52 页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 17 页/共 52 页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第 18 页/共 52 页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第 19 页/共 52 页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
                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
                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
                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是否享有表决权等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
                的裁决前,该股东不应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不
                             第 20 页/共 52 页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 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
                 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
                 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将前述资料公告。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股份公司成立时的首届董事会董事、首届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
                 表监事须由股东大会从发起人各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中选举产生。
            (二)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事、监事时,董事候
                 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听取有
                 关股东意见后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
                 人亦可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
                              第 21 页/共 52 页
                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三)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候选
                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1/2以上监事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或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
                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
                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
                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
                股东大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者监事职责。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 22 页/共 52 页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
                非职工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
                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
                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二)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
                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
                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
                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
                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2。
           (四)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
                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
                规定进行。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多
           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
           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第 23 页/共 52 页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第 24 页/共 52 页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 25 页/共 52 页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第 26 页/共 52 页
                 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 27 页/共 52 页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如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务。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节目编委会。前述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不得少于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除战略委员会与节目编委
               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28 页/共 52 页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 29 页/共 52 页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授权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第 30 页/共 52 页
       会审议。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本款所称关联交易除下
       述所列交易外,还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
       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 31 页/共 52 页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章程或公司
                        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但涉及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委托贷款、风险投资、
                 对其他企业投资的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董事会审议,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要求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生本条所
                 列的交易事项中“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另有特
                 别规定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此外,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授信额度的,均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 32 页/共 52 页
                  (三) 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
                 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信函或
                 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第 33 页/共 52 页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非以现
                 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董事会,
                 董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未在
                 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以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的方式除外),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 34 页/共 52 页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数名,副总经理的具体人数由董
                 事会讨论决定,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前述高级管
                 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
                 (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35 页/共 52 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 36 页/共 52 页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第 37 页/共 52 页
               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2名和公司职工代表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 38 页/共 52 页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非以现
               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
               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
               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以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的方式除外),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 39 页/共 52 页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第 40 页/共 52 页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
               究论证,并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或修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对股东回报
               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
                             第 41 页/共 52 页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条件
   1.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 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
   案。
(四)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 42 页/共 52 页
               (五) 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
                   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六)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拟
               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第 43 页/共 52 页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
               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
               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 44 页/共 52 页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
               条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及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出现当年盈利但董事
               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情况或者出现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45 页/共 52 页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 46 页/共 52 页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 47 页/共 52 页
               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 48 页/共 52 页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 49 页/共 52 页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
               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第 50 页/共 52 页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第 51 页/共 52 页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外”、“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下接本章程之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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