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HONGCHENG WATERWORKS CO.,LTD.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17 年 9 月 7 日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股东大会须知
一、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
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股东发表意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二)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以及每一股东的发言时间
和发言次数,由股东大会主持人在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中规定并宣布。股东要求在
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规定的审议时间内发言,发言
顺序按股东持股数多寡依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
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主持人;
(三)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
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
股东的发言;
(四)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表意见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
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并不得
超出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四、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六规定,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
出质询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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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向质询者作必要的解释: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六、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
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宠物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通过警卫人员强制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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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7 日(星期四)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31 日
三、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 99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钢先生
六、主持人宣布股东出席情况、大会须知并宣布大会开始;
七、相关人员向大会报告议案,并审议本次会议议案;
1、关于修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八、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咨询,公司回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提问;
九、 会议表决: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工作人员清点表决票;
十、 会议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
十一、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与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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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
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和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国资委党委联合下
发的《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将国有企业党
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的相关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
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一条 为了规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
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订
本章程。
2 新增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
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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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
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
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
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
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
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
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
化、制度化、具体化。
(增加上述内容后,《公司章程》后续条
款号依次顺延。)
3 新增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
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
构和编制,公司应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
用,围绕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实开展工作。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
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
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
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九十九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
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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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
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
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
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
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
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
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一百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
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
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
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
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
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
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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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
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
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
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
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
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
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
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
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
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
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
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
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
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
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
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
告党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
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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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
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
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
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第一百零三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
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
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
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
组织报告。
(增加上述内容后,《公司章程》后续章
节号、条款号依次顺延。)
4 第一百零九条 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
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5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
总 经 理 列 席 董 事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
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
权。 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除上述补充修订条款外,现行《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章
节号、条款号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现提请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事宜。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