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龙机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6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
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2017年5月
28日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年5月28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对2017
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
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
【2017】15号)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
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
计入营业外收支。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
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实施日新增的政
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
进行相应的披露。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
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
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08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