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对外担保等情况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就此发表相
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积累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
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编制的《2017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无任何除子公司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当期和累计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为
零。
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是保障项目建
设及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能有效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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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
会[2017]15 号)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金龙机电--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西华 黄晓亚 陈云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