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部分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
补助》,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由
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
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
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会计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并根据要
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
报“其他收益”项目。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
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本
报告期中,将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计入其他收益,
涉及金额为 80,208,747.90 元。
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
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
追溯调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度以前及 2017 年半年度的财
务报告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
修订,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
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
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六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