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23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167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
的《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
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并在 30 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
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4 日
附件: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
题逐项落实,并督促申请人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公告后 2 个工
作日内将回复报送我会。请在 30 天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按期
回复的,请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
时限。未在上述期限内回复意见,且未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申请的,或按期提交延
期回复申请,但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我会将依法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重点问题
1、截止 2017 年 3 月,申请人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18%,本次发行完成
后将下降到 3.33%,大幅低于同行业均值 36.23%。截止 2017 年 3 月,申请人货
币资金余额 3.26 亿元,长短期借款余额为 0。申请人本次拟建设高速光器件项目,
所需资金 7.18 亿元拟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请申请人列示本次募投资金投入明细,如存在非资本性支出,请说明其合理
性。
请申请人说明,在资产负债率仅 6.18%且显著低于同行业水平的情况下,未
使用负债融资的原因。请对比负债融资及股权融资,测算分析何者更有利于申请
人财务结构的优化。
请申请人说明现有货币资金余额的用途,并说明该等用途需使用 3.26 亿货
币资金的测算依据,请结合上述测算说明未使用自有资金满足部分项目建设的原
因。
请申请人明确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存在过度融资的倾向,并请详细说明
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请保荐机构单独说明认定申请人存在融资必要性的依据,
请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
定。
2、请申请人董事会单独披露说明如下内容:
董事会关于申请人当前及未来财务结构及负债融资的看法;董事会关于募投
项目基本全部使用股权融资资金的看法;董事会关于上市公司目前资金充裕情况
的看法;董事会关于本次融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看法;董事会关于本次融资是否
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看法;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股权融资必要性的意见。
请保荐机构核查。
3、2016 年 12 月 16 日,申请人与深圳正唐等其他 8 名合伙人/合伙企业投资
设立苏州天孚一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申请人对苏州天孚一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是否构成财
务性投资;
(2)穿透核查其他 8 名合伙人,并说明其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
有,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并说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费和
其他报酬的约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约定;
(3)苏州天孚一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设立后是否有投资项目;如
有,相关投资项目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最近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
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六项的规定发表意见。
二、一般问题
1、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请保荐
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
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
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