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033 转债简称:国贸转债
转股代码:190033 转股简称:国贸转股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近日,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7 号),原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司及子公司厦门国贸投资有限公司
采取份额回购或差额补足承诺等方式,为孙公司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
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增信措施。截至 2016 年末,提供增信措施的规模达 51.16
亿元,但你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定,
在 2016 年年报中详细披露为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的财务支
持的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和《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
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
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
措施,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加强内部控制质量,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合规经营和规
范运作水平。
三、按照你司问责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你司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
改报告和责任人书面检查。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
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厦门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认真按照
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厦门证监局上报
书面整改报告。
近日,公司的下属公司国贸期货有限公司及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分
别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一、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国贸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4
号)》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存在较大的内部控制缺陷,未有
效执行首席风险官制度、业务隔离墙制度;委托无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
议;间接为资管产品的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以上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八条第
二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第八项等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
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司应高度重视,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
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二、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
管理业务措施的决定》([2017]16 号)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间接为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
安排、委托无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第八项
等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暂停你公司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
务,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2 日止,期限到期且经我局检查验
收后,你公司方可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