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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5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董事会、2017 年第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
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并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该准则要求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
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
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规定执行。
    4、变更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董事会和 2017 年第二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与
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
关成本费用。比较数据不调整。故公司将相应政府补助金额从利润表“营业外收
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调减“营业外收入” 2017 年半年度发
生额 1,479,274.88 元,调增“其他收益”2017 年半年度发生额 1,479,274.88 元。该
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
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
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
   2、2017 年第二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第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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