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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5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
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 2017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以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规范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有效
地防范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通过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
6,547.52 万元,担保余额 3,405.45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报告期净资产的
0.47%;公司为新乡市海宁皮革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 0 万元,担保
余额 3,663.33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报告期净资产的 0.51%。公司提供对外
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3、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二、关于变更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陈月凤女士具备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所需要的
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未发现陈月凤女士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
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之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陈月凤女士作为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顾菊英女士因退休而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聘任乔欣女士担任财
务总监职务,相关提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前述调整。
    2、我们已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聘任的乔欣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
料。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乔欣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史习民
             何斌辉
                                                     2017 年 8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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