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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泉啤酒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5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
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对于施行日之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
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等进行了规定,并采用未来适
用法进行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该准则要
求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根据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
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有
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
     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对公司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之
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        第七届董
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等进行了规定,并        事会第二
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十次会议、 ① 持续经营净利润         --
修改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        第七届监   ② 终止经营净利润         --
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等。          事会第十
对比较报表的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对于当期列        次会议
报的终止经营,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
息重新在比较报表中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2017),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从总额法改
                                                  第七届董
为允许采用净额法,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
                                                  事会第二
关递延收益的摊销方式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
                                                  十次会议、
平均分配改为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配,并修                   ① 其他收益               --
                                                  第七届监
改了政府补助的列报项目。2017 年 1 月 1 日尚未
                                                  事会第十
摊销完毕的政府补助和 2017 年取得的政府补助适
                                                  次会议
用修订后的准则。
对新的披露要求不需提供比较信息。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如下:
             受影响的项目                                 本期                      上期
期初净资产                                                    --                       --
  其中:留存收益                                              --                       --
净利润                                                        --                       --
资本公积                                                      --                       --
其他综合收益                                                  --                       --
专项储备                                                      --                       --
期末净资产                                                    --                       --
  其中:留存收益                                              --                       --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后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
〔2017〕1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
会〔2017〕15 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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