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 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 1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 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鲍恩斯 陈建元 王德良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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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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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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