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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泉啤酒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5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7 年 8 月 13 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 5 人,
监事邓连成、周伟、陈新华、谢艺云、蔡雪霞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
决。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
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
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17 年 1- 6 月份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监事会提出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
1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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