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董事会聘任崔从权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蔡林清先生为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章敦辉先生、叶平先生、李立新先生、吴越
峰先生、桂长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吴越峰先生兼任公司总工
程师;聘任王崇桂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指定王崇桂先生代行公司董
事会秘书职责。
2、上述八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上述八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其
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将有利于公司
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
4、上述八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含指定)程序规范,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